作者:C. Jerry Chang,一位即將投入職場的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
 
聲明:兩岸服貿為國之大事,我一芥草民,只是想了解服貿是什麼,會對台灣造成什麼衝擊,單純從求知的角度出發,收集整理資料、做出結論並提出問題。不管你支持或反對服貿,我都尊重,因為我自己也沒有預設立場!感謝您撥空閱讀,內容或許有誤或欠缺條理,煩請不吝留言切磋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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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服貿,我想有一點大家很在意的可能是大陸人會不會過來工作?當然會,但這裡只討論「高階主管或專業人士」,而非一般勞工。

先解釋服務貿易有哪些模式(摘自《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條文導讀》[1]):

 
二、服務貿易的定義

       由過去的經濟發展軌跡,隨著發展程度的推進,「服務貿易」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重越來越高,對全球貿易的影響也更為深遠,因此世界貿易組織(WTO)在 1995 年成立時納入「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開始規範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以及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GATS 依「服務貿易」的交易型態,區分出 4 種模式,目前全球有關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的談判,大多採取這項定義,其主要是以服務提供者(如旅館業者)以及服務消費者(如住宿旅館的客人)在交易過程的所在地點而定。謹說明如下:
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消費者均未離開原本所在地,在各自境內透過電子傳輸等方式完成服務的交易,故僅交易的服務本身跨境,例如我國電腦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日本的服務消費者有關安裝電腦的諮詢服務。
模式 2(境外消費):服務消費者移動至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接受服務,例如日本人到臺灣觀光旅遊,接受我國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
模式 3(商業據點呈現):服務提供者赴服務消費者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這種模式也就是服務業者到海外投資的情形,例如臺灣的餐廳到日本設立分店,提供當地消費者餐飲服務。特別要說明的是,透過模式 3 的開放通常可達到吸引投資的效果,且增加投資當地的就業機會。
模式 4(自然人呈現):此種模式亦為服務提供者赴服務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不過與上述模式 3 的差異,在於模式4 的服務提供者是自然人的身份,而模式 3 的服務提供者則為企業等法人的組織型態。例如日本向台灣的公司進口一項機械,臺灣依照兩方銷售契約,指派人員到日本進行售後服務,這位人員提供服務的類型則屬於模式 4。
摘自 p.2-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條文導讀》


        由此可見,模式一、二我們都習以為常了(像打電話給客服,或去大陸旅行等等),而我想討論的範圍重點限於四:自然人呈現。

再進一步解釋何謂自然人呈現,:

模式 4(自然人呈現):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呈現提供服務。範例:如中國大陸公司向台灣的公司進口一項機械,臺灣依照兩方銷售契約,指派人員到中國大陸進行售後服務。」 p.8《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條文導讀》[1]

 

(自然人,簡單言之即是法律所給予權利以及負擔義務之個人......法人,非自然人而在法律上被認定有其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組織...... [2]

        就《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3] 中,台灣方面的自然人呈現規定討論。若陸資在台設立據點,「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可視為「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反之,若「在臺灣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則「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從事「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且「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見p. 12~13)

         大多數台灣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項目,「自然人呈現」都是上述標準。(除 p.18 視聽服務業(a)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進口大陸電影片,和 p.20 醫院服務業外)


        換句話說,就我從文字的理解,以後某某陸資來設點(如小米),台灣工程師或主管想去台灣小米求職,競爭對手就是所有大陸同領域的人才,因為總公司大可不用台灣人,直接從大陸調派過來。若這樣能帶動台灣技術提升、產業升級,讓更多基層勞工有工作機會,我想並不是壞事。(例:大陸在電子商務比我們強太多了,如掏寶、支付寶,營業規模跟每天處理的資料量,完全超乎想像。若能因此學到他們的技術和經驗,對台灣絕對是好事)但台灣高階人才若因此找不到工作,那就只好自己爭氣點。既然有技術、有能力,在自由競爭的前提下,就應該自己開公司打回去。(當然,政府不要扯後腿)

        然而最爭議的還是「專家」的認定,要多專業才算專家?在電子廠線上辛苦工作的基層組裝人員,也被歸類為專家嗎?文中定義:「『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所以說,有證照的車床人員、印刷操作人員、清潔人員、警衛保全、旅館服務人員,算不算專家?若上述勞工也適用專家的定義,一旦中國勞工以較低薪資壓境,勢必會嚴重衝擊台灣的就業環境。

對此,《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條文導讀 》[1]中提到:

「在此特別說明,全球有關服務貿易模式 4 的談判,都不涉及各國的移民、勞工政策,也就是說,不會因為模式 4 的開放,就必須開放移民及勞工。」

另外,在其他經濟部宣傳文件[4]中也表示:

「國貿局張俊福局長強調絕對不會排擠本地勞工,服務貿易跨境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投資人、經理人及具有特殊技術的專業人員,為數不多,也不是藍領勞工,不會衝擊本地就業,相對的,會因為所引進的資金、創造的工作機會,對國內產生相當多的正面幫助。」

然而說歸說,從以上引用的資料歸納,還是沒有「專家」的詳細定義,「專家」跟「勞工」該如何區別?這也是本篇分析所提出的疑問:「請問政府如何定義『專家』?」。

由於個人能力有限,本文討論到此暫告一段落。另外,對於學生占領立法院,捍衛民主程序正義、要求逐條審查,我是絕對支持。至於事件的後續發展,要怎麼審、審什麼?是我更想了解的議題。希望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有任何錯誤請不吝賜教,也歡迎全文引用並標註出處。

參考資料:
1.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條文導讀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2710/710129/%E6%B5%B7%E5%B3%BD%E5%85%A9%E5%B2%B8%E6%9C%8D%E8%B2%BF%E5%8D%94%E8%AD%B0-%E6%A2%9D%E6%96%87%E5%B0%8E%E8%AE%80.pdf
2. 聯晟法網法律名詞解釋:「法人與自然人」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411
3.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
4. 服貿協議大陸勞工絕不趁機來臺【聯合線上企劃/經濟部】
http://www.mac.gov.tw/public/Data/372173849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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