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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分手後糾纏的法律責任 文 / 姜智逸律師

男女朋友分手過程不平順,發生感情糾紛,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經常見到在分手後一些激烈的作為有以下幾項:


跟蹤與偷拍

男女雙方在分手時並未做妥善溝通,一方會不停地糾纏, 想知道分手原因,甚至懷疑因為有第三者介入, 情緒激動的一方甚於會跟蹤另一方或偷拍與他人的活動, 因而造成許多困擾。

跟蹤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將可處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至於偷拍行為涉及隱私, 處罰較重,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

俗語說,相罵無好言,男女雙方若是在多次吵架後的分手, 在吵架的過程中任誰都會有非理性的言語,諸如「要讓妳全家好看」 、「給妳死」等等, 甚至於有時候會不斷傳送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給對方, 這些會讓人心生恐懼的話語,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恐嚇安全罪, 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猥褻言論

還有一些惡劣的人,在分手後會傳簡訊或電子郵件給對方, 內容並非恐嚇安全的話語,而是關於調戲、猥褻的文字或圖片, 這些情形會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項「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傷害

傷害行為也是在男女分手時經常發生,更激烈的行為如潑硫酸等, 傷害行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導致他方受到重傷,則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誹謗言論

有些男女朋友分手後,一方不甘被甩, 就會開始散佈謠言與誹謗話語, 或是寄黑函到另一方求學或工作場所,甚至於在網路上留言, 這些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誹謗行為, 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散布文字、 圖畫犯加以誹謗者,包括用黑函、光碟或透過電子郵件等行為, 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將私密照片或電話號碼傳送至網路上

最惡劣的分手後報復行為,莫過於將私密、親密照片上傳至網路, 供人閱覽或乾脆用寄E-MAIL的方式傳給不特定人, 徹底破壞對方的人格、尊嚴與形象, 傳送私密照片涉及散佈猥褻物品,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還發生一種情形,就是分手後男方到一夜情網站, 留下女方的手機號碼,謊稱女方從事援交, 讓其他男子大打騷擾電話給女方,讓女方不堪其擾, 此種情形乃以偽造不實文字,足以妨害女方之名譽行為, 網路文字目前被司法實務承認屬於刑法上文書的一種, 因此這樣的行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加重誹謗罪, 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摘自: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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